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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劳动合同书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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