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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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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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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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 月日到年 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