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
7.员工若非因甲方违背法律、法规提出辞职,乙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乙方。
第二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选荐员工,并为甲方所选定的人员(见附表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
2.对员工进行入职基本培训及教育员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应得工资及相关收入金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向员工足额支付,并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和代缴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手续。
6.为甲方派遣公务出国、出境和赴边防、特区的员工,办理出国、出境和相关手续。
7. 经甲、乙双方确认,为解除和终止派遣关系的员工,办理离职、失业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之行为,有权进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三章费用及结算
第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员工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表一。此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员工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