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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珠府[1998]15号文第十条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七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 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非珠海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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