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若是从事特种职业(驾驶、一线施工、焊接等)的人员,出工补助执行租赁单位规定,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八、保险福利待遇
(一)租赁单位同意给乙方按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①基本养老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工伤保险;④生育保险)项保险;以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属(①一般②特种)职业,租赁单位 (①同意②不同意)为其办理 (①意外伤残保险 ②重大疾病保险)等辅助性保险。
(三)乙方的各类保险费用中,应由单位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或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甲方每月10号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如乙方因公伤、亡,由租赁单位会同甲方,通过政府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保之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需租赁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患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治疗,其工资和保险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乙方系女性,在合同期内,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派遣人员的退还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和租赁单位可提前辞退乙方,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