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合同书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市人事局《关于试行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 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标准考核、考评后,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将乙方退还。本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安全、卫生
(一)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施市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工作安全卫生教育。
(三)乙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