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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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