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届满;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销;
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 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