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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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