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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120日,则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文件便利]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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