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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价款的,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差价款交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搬家腾房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发给乙方搬迁补助费元,补助费元,费  元,合计元。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承办人一份,经办银行一份,报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拆迁承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拆迁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 件 九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三、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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