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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本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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