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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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