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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       和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 充 条 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
  装饰:

  附 件 三
  付款协议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后  日】支付  币       元(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后  日】支付   币      元(大写):             。

  附 件 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除下述所列应由甲方、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外,在【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未结算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权利转移】【权利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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