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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 居间方(名称)委托人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              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住/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       法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签于: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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