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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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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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