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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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