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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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