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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七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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