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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发行内部刊物;
  (二)会议及培训费用;
  (三)学习、交流及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
  (四)用于调解会员之间的商标纠纷,调查会员商标被侵权情况及从事其他商标事务调查的支出;
  (五)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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