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可指定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从事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