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二)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三)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个人会员除上述条款外,受刑罚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因故不能任职的,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