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委托,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评估、专卖店的认证、宣传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八)开展与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和合作;
(九)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交流;
(十)开发商标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商标信息、商标事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商标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有志于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信誉较高、管理较严格的商标印制企业及其他涉及商标法律、中介、管理、理论研究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深的商标理论造诣或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请求本会依法保护其商标合法权益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商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维护本会其他会员的商标专用权,保守会员的有关商标秘密;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