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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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