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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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