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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第七条 [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
  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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