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投诉电话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 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 0870-2124059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
电话: 。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
电话: 。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