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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投诉电话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 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  0870-2124059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
  电话:                   。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
  电话:                   。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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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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