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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 附件一、商品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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