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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 (2)    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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