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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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