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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来人口房屋租赁合同

北京市外来人口房屋租赁合同


  立约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原籍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     区      镇      (村)街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包括乙方之家属名单)作         使用。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合同,乙方愿意承租。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负责对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的正常维修。如因维修房屋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致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四)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五)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该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有优先承租权,并应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六)如乙方死亡,应准许本合同附件二中乙方之家属中的其他合法居住人办理合同更名手续。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约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与第三人互换。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改建、装修或增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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