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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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