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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用电方:            ,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
  用电类别:       ,用电容量     K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     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  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   型   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    安培电能表  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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