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