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聘工作人员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理招聘工作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希望招聘的岗位和要求为:
2.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以抵销乙方发生的各种行政费用,本款收取后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利用本身的各种资源,尽快为甲方寻找最合适的人才,并对人才进行必要的面试和其它形式的考核,以及对人才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人才的保用期为 个月,即在乙方推荐的人才到甲方工作的 个月时间内,若甲方认为该人才不能胜任工作,或该人才辞职或离职,乙方可免费一次性再为甲方推荐一名人才。
5.乙方应协调甲方和乙方所推荐人才之间的各种关系,提供必要的协助。
6.甲方应与乙方所推荐的人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合同),遵守《劳动法》及其它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若乙方推荐人才在保用期内辞职或离职,原因在于甲方未能实施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政策,则乙方可不履行本协议第4条关于保用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