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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招聘工作人员协议

代理招聘工作人员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理招聘工作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希望招聘的岗位和要求为:
  2.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以抵销乙方发生的各种行政费用,本款收取后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利用本身的各种资源,尽快为甲方寻找最合适的人才,并对人才进行必要的面试和其它形式的考核,以及对人才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人才的保用期为  个月,即在乙方推荐的人才到甲方工作的  个月时间内,若甲方认为该人才不能胜任工作,或该人才辞职或离职,乙方可免费一次性再为甲方推荐一名人才。
  5.乙方应协调甲方和乙方所推荐人才之间的各种关系,提供必要的协助。
  6.甲方应与乙方所推荐的人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合同),遵守《劳动法》及其它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若乙方推荐人才在保用期内辞职或离职,原因在于甲方未能实施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政策,则乙方可不履行本协议第4条关于保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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