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录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甲乙双方就速录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地点和时间:
二、价格及付款方式:
1. 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收取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余款在乙方完成服务后 结清。 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7小时。4小时以内价格减半计收。4到7小时视为7小时。晚七点以后1小时算2小时。若服务时间超过1天,不同日期的小时数不累加。
2.需向乙方支付速录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
三、甲方义务:
1.保证乙方速录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并提供充足的电源插座及桌椅,使乙方得以进行正常的录入工作。
2.提供记录内容的相关资料(如速录对象名单、相关的专业术语等),以便乙方工作人员更出色地完成中文速录工作。
3.甲方若出现变故,需在速录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通知乙方,否则甲方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四、乙方义务:
1.速录员提前30分钟到达服务现场。
2.根据速录对象的讲话实时进行中文速录,并保证记录质量,不得出现较多的误录、错录和漏录。(由于中国汉字的特点,在录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音字词,对此乙方保证尽量避免。)
3.速录服务结束后,乙方即将文本资料以软盘方式交给甲方。乙方需对速录内容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交他人,如有必要乙方可在甲方的监督下当时将本次记录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