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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 用 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为  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十一)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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