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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一)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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