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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委托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大写)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           元人民币;
  (2)                      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代理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代理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由于乙方代理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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