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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制



房地产转让须知

  1、转让当事人(卖方包含共有人)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并签订合同,私自转让的房地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转让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3、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沈阳市     区    街(路)    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让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土地使用权来源:    划拨     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因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   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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