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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于首位业主入住前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其他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十七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2项,致使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要求甲方督促业主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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