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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2.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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