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
卡号:
3.1.2 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期限内由甲方负责通知乙方按合同标的额付款,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上述帐号,甲方负责出具发票。
3.1.3 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 (Tel: )24小时机房联系电话: 9:00-18:00 故障报修联系Tel:
3.1.4 如因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除外)造成乙方网络不联通或电力中断,未能获得本合同项下所述服务,并符合附件二中第一、二条所述条件的,甲方至多以免收相应月份的服务费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
3.1.5 如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终止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甲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甲方应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1.6 甲方应依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并向乙方提供《中国网通 IDC服务品质保证》(见附件二)。
3.1.7 甲方对乙方向甲方租用的硬件设备,应妥善保管(设备详情见附件三)。如租用的是机柜,则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机柜中所托管的自带服务器等硬件设备负责妥善保管(机柜中自带设备详情见附件三),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机柜中自带设备的损坏,甲方予以赔偿,赔偿额以该设备的重置价格为限。每个机柜限制额定功率不超过2200W,功率超出部分按照每100W每年1000元收费。
3.1.8 本合同执行期内,如双方达成协议,须退还乙方款项,则由甲方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向乙方退还相关费用。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3.2.2 乙方须遵守《中国网通 IDC用户责任说明》(见附件一)及《用户使用须知》(见附件五)。
3.2.3 本合同中乙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 (Tel: E-mail: )
3.2.4 乙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2.5 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向甲方租用的机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该机柜的使用权。
3.2.6 如乙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向甲方出示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如乙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向甲方出示由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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