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经销合同
甲方(供应方):
乙方(代理方):
为使“ ”尽快推向全国,服务社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 省 市(县、区)的“ ”经营权授权乙方全权代理,并长期按 元/株供应产品。
2、乙方在该行政区内的经营具有独立性、唯一性,即甲方不再在该地区发展代理商、批发商,保护投资方利益不受损害,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
3、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内发展二级代理商或分销店,由乙方直接签定代理合同或供货。
4、甲方向乙方传授相关技术,并常年提供咨询指导。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授权区内合法合权的经营活动,产品销售价格由乙方自定,乙方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供货
1、为了保证及时供货,迅速占领市场,乙方需以传真或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购货计划。
2、甲方可代办货运手续,并承担包装及 km以内的运输。
3、甲方在乙方款到后保证及时按量送货,不得延误。
三、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1、甲乙双方作为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应以代理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2、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期满须续签,如乙方不提出续签要求,此合同自动终止。
四、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无力经营,宣告破产;
2、合同期满,乙方不提出续签合同的;
3、乙方用其它植物顶替“ ”销售,坑害消费者,非法牟取利润的;
4、乙方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销售被发现的。
五、其它
1、区域代理条件为:地区以上级(含地区)须承销 万株以上,并在签定合同日首次提货 株以上,县市级须承销 万株以上,并在签定合同日首次提货 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