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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样式二)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_元;
       其他_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 (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_______的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天内运至___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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