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面条款的规定均不影响第9条、第10条的效力。
12.转让
(1)本协议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得视同或构成或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
14.进一步保证
股份公司同意,在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如果主包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提出使本协议完全生效及确保主包销商或国际协调人为完全履行本协议而得到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权利及补救而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包括行动及文件),股份公司给予满足。
15.通知
(1)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给予或作出,而且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书写。
(2)任何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应按第(3)分条规定的地址发送,且应依下列情况视为已适当给予或发出:
①如以专人投递,则在有关接受方地址交递时;
②如以邮寄,则于寄出后五个工作日后,但是空邮除外;
③如以电传或传真,惟有当发送方的电传机或传真机上自开始或结束时均正确显示回答相关代码、传输信号等方可作实。
(3)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发往下列地址:
若致股份公司:
收件人: (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主包销商
收件人: (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国际协调人
收件人: (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证券公司:
收件人: (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证券有限公司:
收件人: (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16.部分失效或可执行
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7.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及英文订立,两种文本涵义应互相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一旦两种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
18.时间
19.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解释。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索赔要求,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开始协商后天未达成一致,则应向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全部采用中、英文进行,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本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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