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包销商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导致股份公司要负担某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B股发行被迟延,或失败,或造成其他开支、法律费用等,除非下列条款另有约定,由各包销商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股份公司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欠诚意所引致,则股份公司不得为此而索赔,该包销商也有权拒绝赔偿:
①各包销商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重大违约致使本次B股配售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或
②各包销商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或有误导使配售不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或
③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60天为基准,以 %(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 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
股份公司同意每一包销商的此项赔偿责任均为独立的,即任何包销商不必为任何其他包销商因未能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11.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时之前任何时候,向股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①发生第9条之情事;
②股份公司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③股份公司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未得到履行;
④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股份公司于本协议及附件一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股份公司有权在付款放行日时之前任何时候,向主包销商(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股份公司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①发生第9条之情事;
②各包销商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③各包销商在本协议及附件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者未得到履行;
④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股份公司于本协议及附件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3)如果本次发行的B股在年月日(或股份公司与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约定的其他日期)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股份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所有其他承销商,中止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4)在发生以上情事之时,各方可以(但不是义务)不发出中止本协议的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商洽,作出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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