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公司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下认购。
(3)股份公司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份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
(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股份公司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表股份公司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股份公司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
(5)各包销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
(6)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包销商未履行其(1)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
(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之前向股份公司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包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股份公司。
3.B股配售备忘录
股份公司将在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协助下编制B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主包销商)交付其要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
(1)登记
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 年 月 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股份公司:
①每一名获配售人;
②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
(2)股份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 年 月 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
(3)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账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
(4)股份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股份公司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
(5)股份公司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 个工作日的 (时)在完成第(4)分条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所列人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 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 个工作日,促使 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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