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 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 %的款项。
“股份公司的保证”是指股份公司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事项。
“包销商的保证”是指包销商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事项。“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 元(外币)每股, 万股(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开始配售日”是指 年 月 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股份”是指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元的股份。
“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保证”是指股份公司、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
“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①股份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
②包销商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
“验证文件”是指由 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
各标题仅是为方便而加上,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提到法律、法规条文时,是指可能已经、或者不时会被修订、修改或重订的上述法律、法规条文。
(3)本协议中提到的时间,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均是指 时间。
(4)各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配售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又在第一条股份公司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包销商分别向股份公司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 之后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