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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 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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